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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警告,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第二类违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北京统计信息网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制度标准 统计台帐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网 /tjcyzg_rd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统计执法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迟报 (二)没有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四)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2012年执法情况通报 2012年共对298家单位进行了检查,日常检查102家,督导176家,集中执法20家,日常执法单位立案60家。发放统计查询书63份(55份对去年无证单位进行查询,8份对无台账进行查询 ,对没有整改的22家单位进行了当场处罚)发催报通知书59份,对62家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日常60家,2家屡次迟报)。 谢谢! 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法规科 2012-12 * * “六五”普法各普法单位需要上交的材料 : 1、试卷:每个单位上交三份,答卷人为:单位的负责人、统计负责 人、统计人员各答一份。卷子只发一份,其余自己复印或网上下载打印,今天 不交,统一 交给统计所。 2、注册表:每个单位上交一份,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不需要报送纸介质。 3、统计六五普法教材:自行下载,试卷答案通过自学《统计六五普法教材》自行答卷。 4、下载以上材料 的网埴:以下两个网址都可以下载,内容一样。 北京统计信息网: 统计方圆-学习园地 通州统计信息网/通知通告-关于布置统计“六五”普法学习的通知 上交时间:2013年1月底前上交所在地统计所, 注:以上材料必须上交,这是全市统一 要求。如有不明白的请看通知。 在签到表上登记一下从业资格证持有情况 统计“六五”普法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通州区统计局根据北京市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的“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和通州区普法规划,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通州区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简称统计“六五”普法规划) 统计“六五”普法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大力宣传统计法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全市政府统计系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通州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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