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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
东安县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下发此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心学)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六)工作年限的认定。有辞退文件的按文件辞退的时间认定。学期中途被辞退以学期结束时间(元月31日或7月31日)为离岗时间,学期结束后被辞退的以下学期开学时间为离岗时间(8月31日或2月28日)。
二、补助对象确认程序
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场人民政府,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的原则,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2014年12月6日—2014年12月10日)。 (二)乡级初审(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三)20日)
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对乡镇场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
(四)
(一)计发时间。(二)发放办法。(一)
(二)宣传部署(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5日)
1、2、3、
1、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2、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村委会(居委会)
3、
4、5、6、7、维稳办、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解释和劝导工作。(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
(六)乡镇场人民政府是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2、
3、
4、
附件1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照
片 户口所
在地 身份证号码 性别 连续或累计工作年限 担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地点(县市区—乡镇—学校) 证明人 申请人承诺并签名 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作
所
在
地
初
审
情
况 该同志曾在 乡镇(街道) 学校累计从事民办教师工作满 年
月,累计从事代课教师工作满
年 月,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累计 年 月。(填大写) 学校盖章
负责人签名: 学校所在地村委会
(居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该同志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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