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与其法律应对.docVIP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与其法律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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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及其法律应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联络主要是通过送达进行的。所谓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从程序存在的价值来看,送达是为了保证“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2]。所以,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送达,法院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理;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送达,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送达由此成为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部分,是法院裁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送达工作虽然至关重要,但是送达制度的建设却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送达难问题长期存在、难以根除。由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送达难在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送达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瓶颈。其阻碍了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致使审判效率难以提高,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送达难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送达难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社会和立法背景,为了应对这些送达难题、我们应当如何作为,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 一、我国送达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3]、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六种送达方式在实务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难题。 ????? (一)直接送达 ?????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在收到法院电话或口头告知后能自行到法院来签收诉讼文书,则直接送达也是效率最高、最经济的送达方式。但在实践中,直接送达也会遇到一些难题。首先,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法院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也进行了承诺时,法院一般不再安排法警上门送达,这样做其实也是为了减少受送达人的抵触情绪。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借故一再拖延,迟迟不前往法院接受送达,则容易造成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迟延。由于以电话通知等形式难以留下送达凭证,法律也未就电话送达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高效的送达方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其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地址上门直接送达时,如果该地址是住宅地址,则法院在上班时间前往送达往往找不到当事人,法院不得不在晚上下班后或早上上班前送达,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在休息时间送达,也容易引起受送达人的反感,激化矛盾。第三,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时,则直接送达就更加困难。由于现阶段人口流动性高,作为个人的当事人,其实际住址经常会发生变动,而户籍地址又不能及时的进行更新;作为企业的当事人,也可能在变更办公地址时没有及时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甚至有些企业系临时租赁的经营场所。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法院往往需要就多个可能地址进行多次送达才能成功,至于根本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 ????? (二)留置送达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留置送达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却并没有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设定必须到场见证的义务,于是法律的这一规定,就只能依赖于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自觉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法律意识不强、碍于情面不愿得罪人而不愿意到场见证,即使到场也不愿签字见证的现象并不鲜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被邀请的人不愿见证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注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简易程序中适用,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无法适用。鉴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很少去邀请见证人,都是由送达人直接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绝签收的情形,这种程序不合法的送达行为,无疑为接下来的审判工作留下了隐患。除此之外,法律将留置送达限定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如前段所述,由于当事人住所的不固定及其工作时间等因素,无疑增加了留置送达的难度。 ????? (三)委托送达 ????? 委托送达实际上只是变更了担负送达任务的法院而已,其在送达过程中能够采用的,仍然是除委托送达外的其他五种送达方式。故其他送达方式中会出现的难题,在委托送达中同样会出现。当然,委托送达还可能会遇到一些它独有的难题,比如受委托法院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故意拖延送达等。 ????? (四)邮寄送达 ????? 早期的邮寄送达一般采用挂号信的形式,而现阶段,法院多采用“法院专递”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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