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沐先生民法学术思想简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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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沐先生民法学术思想简说.doc

芮沐先生民法学术思想简说(张谷)   芮沐先生对于我国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两个学科具有开创之功,这是与他在民法学方面知识广博造诣精深分不开的。值此庆贺芮沐先生百岁华诞之际,为了更为全面地了解先生的法学思想,更应该回顾和重温芮先生的民法学术思想。   如果说芮先生是经济法学界、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名人”,那么,在民法学界便是另一番景况。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法和民法的学派之争,加上现在民法学者的年轻化,知道芮先生民法修养的人可谓寥寥。因此,芮先生是民法学界“有实无名”的“高人”。   芮沐先生早年留学法德。在德国缅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受教于名师佛睿慈?冯?黑佩尔(Fritz von Hippel)教授。黑佩尔教授对法律理论、民法和民诉法颇有建树,像后来在债法方面有名的约瑟夫?埃塞尔、在总则方面有名的逖洛?拉姆,均出自他的门下。黑佩尔的教授资格报告题为《依照法律构建法学体系》,芮先生的博士论文题为《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关系》;黑佩尔教授的代表作《以法律行为方式私人自治中的问题》,芮先生在民法方面的代表作《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学术上的传承有绪,孳乳浸多,由此可见一斑。   《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是芮先生撮取法德民法之精粹,以旧中国民法总则编和债编为标的,从事理论构建和阐释的一部力作。该书起草于抗日战争之前,完成于抗战时期,曾经作为芮先生在西南联合大学时施教的教材。一些著名的法学者,像大陆地区的汤宗舜、郭寿康、陈光中、林欣等教授,台湾地区的李模教授,都曾经从中汲取教益。直到芮先生1947年从美国访问归来,任教于北京大学之后,该书才于1948年10月正式出版。   《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也是生不逢时、命运多舛的一部作品。它面世之时,正值国民党统治后期,政府滥发金圆券,通货膨胀。人民朝不保夕,食不果腹,卖书唯恐不及,何谈买书?纸张贵,成本高,销售难,书商自不愿出版。幸有友人帮助,才由河北第一监狱印刷厂承印。   这部著作在出版后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未能发生广泛的学术影响,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时局的变化。如所周知,1948年底北平被围城,1949年1月31日和平解放。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种彻底迅速、一劳永逸地摧毁旧的上层建筑的作法,和前东德继续沿用1896年德国民法典、罗马尼亚沿用1865年民法典的作法,迥然有别。反动的六法既已废止,以六法中的民法为研究对象的著作,自然也就束之高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与国家的紧密关系,连带地重视法和法学的阶级性,否定法和法学的继承性,使得法学家和法学作品的命运,比起语言学家和语言学作品的命运竟有天壤之别。   不幸中的大幸,是学术与政治终有不同,学术的规律不为政治变迁所移动。《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作为一部民法学力作,其学术的价值,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历久而弥新。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北大著名教授刘抱愿先生就对于该书评价极高。他称赞该书是讨本究原、明体达用的会通之作,是不泥陈说、独抒己见的佳作,并相信该书的出版对于学术浮夸、学术消沉,能够发挥救弊起衰的作用。数十载后,时空流转,该书由于法理精辟,仍值得学界及学生研读,所以在海峡的对面,台湾三民书局于2002年10月重新复制出版芮先生的这部著作。在中国大陆地区,因为潘汉典教授的推荐,经过校勘后,这部著作作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之一种,2003年1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新出版,以嘉惠学子。   芮先生这部著作的特点,或许可以归纳为五点:   第一,以新方法治民法学。先生在中国是较早地关注到民法法学方法论的学者。他指出概念法学的流弊在于,概念的排比与堆砌,学者纵费尽心力,为之分析,结果往往仍不能使事物关系明晰。反之,概念一旦设立,极易引起成见。成见固执,无形中影响人的实际判断,危害非浅。倘若不提倡新方法,继续忽略事理之真实,而是播弄取巧于概念工具之间,不仅法学之前途堪忧,也会给社会一般人造成法学浅薄或者法学者咬文嚼字空言嚣张的负面影响。芮先生之所以不推荐德人恩内克策努斯的教材,而是推荐赫克的《债法概论》,实因赫克是利益法学派的巨擘,其用新方法贯彻于债法研究,有推介之必要。   第二,缘国法以构建民法学。民法学之建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一定。欲裨益于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经世济用,则不可弃本国法而他骛。芮先生是书之作,旨在为习法者指明实用法律的方法,所以,从当时的现行民法出发,而不是从外国民法出发,更不是以任何一本既有的中外民法学著述为依据,尝试着法解释学的建构。一切排比、堆砌、汇集的场面,只在于表示通达,而与法解释学无关者,一概摒弃。   第三,以民法之所以为民法之理,统驭各种散在之素材,自成体系。芮先生并未简单地按照民法典的次第展开论述,而是以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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