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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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df

/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 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 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 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 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 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 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F30“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A.有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B.无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 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C.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D. 已经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黄金考点提示】破产债权不含有担保债权,但破产财产含设定担保的财产。 E.投资权益、债权; F.债务人位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重点考点) (1)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不动产增值、退税款、租 金等收入 (2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追回权)。可供追回的财产包括: A.对不当交易行为涉及财产的追回。也就是管理人有权追回撤销或无效交易对 应的财产。追回之后,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关联法条】F3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记忆窍门】白给自损做交易、后保提前弃债权 注意: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且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第二、撤销 效力溯及于破产申请前 1 年。 F32 (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法律 敎育 网 F3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B.对出资的追回。F3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 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制。 C.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关联法条】F3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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