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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权利.pdf

/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权利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权利。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 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 年的司法考试。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 (1)首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 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 权。 (2 )第二次权利:追索权。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 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 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第10- 12 条规定了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也就是持票人成为 合格票据权利人,可以从付款人处得到票据金额的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该原则意味着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 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第 10 条)。 2.“对价”原则的例外:税收、继承、赠与。 【法条】 《票据法》第11 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 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此规定中,“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和票据抗辩的延续相联系的规则,请与 下文“票据抗辩”一同掌握。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4.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 【法条】 《票据法》第12 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 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权利的瑕疵,主要包括票据伪造、变造、涂销等行为,规定于《票据法》 第6 条、第 14 条。 【★】1.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 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法律 教育 网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更改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9 条) (2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 章证明。 4、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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