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09年度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录取通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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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09年度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录取通知 根据2009年《南京师范大学关于2009年度学术高级访问学者、教学高级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领导小组依据“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评审,共有10位教师被录取为2008年度学校公派国外学术高级访问学者,6位教师教学高级访问学者(名单见附件)。现就派出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语要求 所有被录取的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外语条件合格人员除外),须在取得国家、省或学校出国外语相关合格证书后方可派出,学校组织的出国外语强化培训(2010年度的出国英语强化班将于2010年7月开班)。 二、资助期限及资助额度 所有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1年(详见评审结果),资助有效期限为两年,即:2010年1月1日起开始陆续派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派出完毕。届时无特殊原因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校公派资助。 根据宁师人[2003]第2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回校工作须满三年方可申请其他公派项目(3个月以上的);被录取的校公派留学人员在本次留学项目尚未实施前,可以申请其他公派项目(如:国家公派、省公派或自费公派等),但一经录取,学校公派留学项目将自动取消。 本次录取的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的生活包干费参照国家、省公派公派标准制定的学校公派包干费标准执行,往返国际机票、国内火车票等交通费另外报销(旅费先自行垫付,回校后报销),其他费用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三、对外联系: 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可根据有利于自己专业发展和提高的原则,凭学校人事处出具的资助证明,按申报国别自行联系国外本专业著名的院校;凭国外著名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人事处、国交处办理相关公派手续。《公派高级访问学者留学资助证明》,请到学校人事处办理 四、办理批件 校公派高级访问学者在收到国外邀请函后,需持本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国际交流处办理公派留学人员省政府批件。 五、护照签证 护照签证留学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留学人员均持因私护照出国,由留学人员本人到前往国驻我国的使领馆申办签证。 六、协议签定 所有校公派资助高级访问学者在获得有效签证后,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定《南京师范大学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协议书》须经过江苏省公证处公证。根据签定的协议书,留学人员须交纳留学回国保证金。保证金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数额、违约金比例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派出期限6个月以上,须交纳出国保证金为4万元,派出期限为6个月以下,需交纳出国保证金2万元(以现金交纳)。 七、外汇兑换 留学人员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须持国外邀请函、省批件、协议公证(1份)和有效签证到学校国际交流处领取批汇申请单到省财政厅办理批汇手续;再凭省财政厅批汇单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资助款划拨事宜。 八、配偶探亲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公派高访学者批准期限为一年的出国人员,在其出国满6个月后,经人事处批准,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可以赴国外探亲,探亲期限为3个月(含寒暑假),探亲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为保证我校公派高访学者出国访问进修的质量,高访学者出国时,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否则将取消其公费资助资格。 九、回国 校公派资助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国者,要退还相应的国外生活包干费,并书面说明提前回国原因。因科研工作确实需要延期回国的,凭国外导师邀请函和资助证明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公派资助待遇,国内工资停止享受。 留学回国后,须及时到学校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报到,并将国外留学总结于报到时交学校人事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回国人员要递交专题报告。回国后2周内须到省财政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凭财政厅核销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资助报销事宜。 人事处联系人:王建东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仙林校区厚生楼442室 国交处联系人:李方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随园校区200号 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2009年12月25日 附件一:2009年度校公派出国高级访问学者评审结果 2009年度校公派出国高访学者评审结果(学术) 序号 院 系 姓 名 批准期限 1 公管院 董美珍 12个月 2 商学院 封思贤 12个月 3 新传院 于德山 12个月 4 外 院 朱婷婷 12个月 5 物科院 卞维豪 12个月 6 化科院 戴志晖 12个月 7 地科院 赵志军 12个月 8 生科院 戴传超 12个月 9 美 院 徐飚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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