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法律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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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 教学内容 性法律概述 性法学与性法律概念 性法律调控特点手段 中国性法律简介 社会主义性法律精髓 现代性法律历史使命 性罪错行为 性越轨行为 性违法行为 性犯罪行为 一、性法律概述 性法学与性法律概念 性法律调控特点手段 中国性法律简介 社会主义性法律精髓 现代性法律历史使命 1、性法学与性法律概念 性法学 在法学与性学交叉领域中研究对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学科。 性法律 调整人们在性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相互关系 性法学重在学科的研究和性法律体系的构建,更具学科和理论研究的性质。 性法律具体到规定人们的性行为哪些可做和不可做,以及违反规范将要受到什么法律处罚。强调操作性和实践性。 性法学以性法律为研究对象,是性法律的完整学科体系;性法律是构成性法学系统的具体分支,是性法学理论成果的实践性环节。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 2、性法律调控特点与手段 性法律调控 指国家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规范人们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 通过宣传和解释与两性关系有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两性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 调控特点 规范性:指性法律调控的内容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特性。 强制性: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执行,与道德区别。 普遍性:国家领土上所有人都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多样性:多种法律手段调控性行为和性关系。 调控手段 行政立法调控 民事法律调控 刑事法律调控 3、中国性法律简介 中国古代性法律 夏商时期(公元前21-11世纪):‘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 鼓励早婚早育 严酷婚姻限制 严惩非法性行为 维护伦理纲常 中国近现代性法律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废除妇女缠足恶习; 《民法》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 1929年《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5年《刑法施行法》 、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都禁止重婚、纳妾。 1935年《刑法》限制3种婚外性关系:有配偶者和奸及相奸;直系或旁系三代内血亲相奸;奸淫未满16岁女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法律制度主要变化 4、社会主义性法律精髓 精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 《宪法》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任何人 强迫和干涉。《宪法》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 医学院:余峰彬 规范性表现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人们在性行为性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性表现在法律条文起着评价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是否恰当的标准的作用; 规范性还体现在执法上,要求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惩罚制裁或量刑定罪; 规范性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观念。 行政立法是指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十分重要和常见的调节手段,主要调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但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涉及文化行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海关行政等。 文化行政调控: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性违法者的行政控制与管理。主要涉及对色情淫秽作品的鉴定,对色情淫秽作品的出版发行和展示,表演活动的管制和处罚等。 公安行政调控:主要涉及卖淫嫖娼的控制与处理。 司法行政调控:对卖淫嫖娼及制作淫秽物品者的劳教。 卫生行政调控:婚前检查、性传播疾病控制与治疗。 指利用民事立法规范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活动。 以民事立法为基础、通过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 立法包括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 涉及内容广泛复杂,概括为对性权利与性义务调控。 指利用刑事立法规范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活动。 特点:范围较窄、制裁严厉(主刑和附加刑)。 后周武帝-唐开元年间最低婚龄男15、女13岁。 汉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交五倍人头税)’ 同姓不婚、近亲不婚、恶疾者不与婚、奸夫淫妇不相婚等。《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凡同性为婚者,杖六十,离异’ 后周武帝宇文邕 汉惠帝刘盈 《大清新刑律》 《唐律》残片 《秦律》、《汉律》禁止养子奸养母。 《汉律》视养子奸养母为逆伦大罪,应射死。 《明律》、《清律》强奸处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同强奸论。 《唐律》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奴与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亲属,自徒三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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