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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目前存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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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目前存在问题 摘要: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时期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在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 科学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土地分区规划管理”这一概念引入我国的。随着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规划设计方法明显地显示出对新形势的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和北京等地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借鉴国外“土地分区规划管理”方法,在详细规划中引入区划的思想,并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基本方法——控制性详细规划。 而2008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层面上更加规范了我国的城乡规划,进一步为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各项设施,尤其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也更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1控制行详细规划的的法律地位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规划之一,是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做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强调: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城乡规划法》赋予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的审批和修改程序和高位的备案制,更加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现实作用。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从规划到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法行政的依据;从规划到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引导、监督的依据。 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从宏观到微观,控规是总体规划的细化,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从定性到定量,控规是对土地使用的定性和建设强度的定量;从整体到局部,控规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内部配套设施的细化落实。 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二维到三维,控规实现了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从规划到设计,控规实现了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从消极到积极,控规实现了控制与引导的结合。 ④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从个体到群体,控规是各方利益协调的平台;从分歧到统一,控规是城市公共政策的具体化。 2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自《城乡规划法》以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重视不代表就做得好。通过自己的一点学习和一点微薄的实习经验,我觉得就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很多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2.1控规自身的科学性问题 尽管控制性详细规划越来越重要,但当前实施过程当中碰到的最重要问题是,很多控规在使用中都需修改,有时候甚至修改的很多,虽然这其中不乏由于一些利益关系的原因,但是更大程度上说明当前控规的科学性不足,至少它适应发展和市场变化的科学性不足。由于这种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划不敢批,而且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编制单位也常常应地方政府要求和建议对规划方案进行一轮又一轮的修改。这样就造成一个矛盾,一方面提出了立法很重要,必须赋予其法律效应,一方面编制的规划又不敢批,不敢赋予它法律效益。产生目前这种问题、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包括指标的确定,编制方法,资料调查,还有突击式的编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身的控制体系。所以这样编出来的一个规划,《城乡规划法》给了它一个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一个需要由政府审批的,要报人大和上级政府备案的,执行非常严格的,所有行政许可,规划设计的条件必须要依据已经批准的控规来制定,如遇调整,还有非常严格的调整程序要求。这样一个对控规法律地位的要求,对控规本身的科学性具有挑战,我们现在的这种编制能不能达到法定地位的要求,这是一个难题。 2.2编制方法的科学化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是综合、协调、整合所有其他的设计,在这里主要不是设计,而是综合。目前编制方法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仅仅是依据上位规划,由此开始进行编制设计,经常用总体规划直接落下来,缺乏专项深入的规划和设计研究作为依据,这样的编制犹如空中楼阁,和实际的需求往往是矛盾的或者无关的,脱离了其作为一个详细规划的本质意义。特别是在一些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当中,没有或缺少各种专项研究和设计的积累,基础资料的全面性也不够,更多的是依据总规直接编控规,导致控规的实际控制意义不强。就目前而言,现在的控规编制工作量和进行的内容编制下来的控规也肯定不科学,存在很多草率、不合理的成分。虽然说现在有了更多新技术的应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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