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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城镇发展再研究——从屋税及房产交易契税的征收说起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吴晓亮
在讨论城镇发展这一问题时,关于宋代国家对城市征税是我们考量城镇发展的重要窗口。数十年来,学界如梅原郁、林立平、梁太济、王曾瑜、包伟民等中外学者均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并提出重要观点,对此,包伟民先生已有较全面的归纳与总结。近年来,包伟民先生又从宋代城市地价的角度再度探讨城市税制问题,无疑使这一研究更加深入。本文参考前人的研究时,对自唐德宗以来所征的间架税,至五代宋被称为屋税或宅税的问题仍然有一些思考。其一,学者或认为德宗时所征的间架税是后来屋税、宅税的源头,且是当时城市经济发展的表征之一。那么,这种对城市百姓居住空间的征税是否还有其他的源头?其二,当城市地价、房价昂贵,城市不动产交易频繁时,国家对此有无管控措施?为此,本文略作探讨,抛砖引玉,以求方家。
一、唐宋“屋税”源头追溯——应与先秦的“廛”“廛人”相关
唐宋以来,对城市房屋的征税除了当时城市经济迅速发展,引起政府高度关注并将其列为税收来源,还源于中国古代早期官府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与利用。在广大农村,官府将不同质量的土地分成不同的级别,加以征税以利国。在城市,最早对城市土地的征税可能源于先秦官府对城邑空间——民居区域或市中空地经济价值的认识和征税。
据《周礼注疏》载,当时设有“廛人”:“其职云: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之泉,入于泉府,故与司市连类在此也。……又,其职有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卽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在这里资料中有几个名词需要厘清,一是“缠人”,一是“廛布”。前者是官名,后者是税名,两者均与后来的屋税有一定的渊源关系。
要理解官府之所以设“廛人”,有必要对廛字做一认识与梳理。从文献记载看,古人对廛字的解释有所不同,据《说文解字》曰:“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凥”。 这应当是古人对一户人家所占的民居用地大致范围的一般认识或说民间约定俗成的建造民居的一般习惯。段玉裁在注《说文解字》时进一步阐释:“知古者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赵注尤明:里,即廛也。……先郑云:廛,居也。后,郑云:廛,城邑之居。……后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而前引《周礼注疏》也有相似的解读:“又《说》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则于义非也,故后郑不从玄。谓:廛,民居区域之称者。见《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及载师廛里任国中之地,皆是民之所居区域。”。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各家对廛的理解有差别,但比较明确的一点是,廛,指的是城邑中的民居或民居区域。
尽管从各家对廛字本意的解释是否为民居区域还是“市中空地”有争议,但从前引《周礼注疏·地官·司徒二》“廛人”的设置,我们已经看到官府对城市空间管理的事例。又据文献记载,廛人“掌敛市之……廛布”等五种税,并“入于泉府”。而廛布即“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还进一步解释说“卽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由此我们知道“廛布”,即是对储存物货之地——邸舍征税。不对物货而对邸舍征税,其实就是一种屋舍之税。从某一角度分析,当邸舍没有存放物货时就可视为“市之空地”。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廛解释为“市中空地”也是可以成立。
从古人对廛字本意的解释以及官府设廛人的历史事实分析,先秦征收的“廛布”可能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记录。与唐五代宋那种对广大民居所征的“间架税”“屋税”和“宅税”所不同的是,先秦“廛布”的征税对象是官府建造和管理的屋舍、邸舍,还不是民居。但是,先秦的邸舍是房屋、是城市空间建筑的一部分没有疑问。由此,我们似可触到唐宋时期官府对城市民居、对房屋征税的一个源头。作为对房屋的征税,两者实际上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唐德宗开征间架税时,由“吏执笔握算,入人室庐计其数(史炤曰:算,所以筹算也。其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可知唐人计算房屋空间尺度的方法。这也许可以反推先秦计算邸舍空间的方法。
还有就是先秦对店铺税的征收也属于城市房产税的一种。林立平先生对此有详细分析,暂略。
二、房产交易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
如果说在农村土地交易是其经济发展的表征之一,那么城市经济发展的表现之一是房产交易的频繁。虽然土地与房屋都属于不动产交易,但因土地主要分布在城市之外,且主要以乡村为依托,所以土地买卖应是乡村经济发展的表征。而城市中人口众多,民宅居住、社会服务等需求远远大于乡村,各种建筑的功用较之乡村更为广泛。因此,城市中的房屋建筑集中且形成一定的集聚规模,故房产交易应更多集中于城市。这一点可从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理解。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宋代城市房产交易频繁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房产交易的争讼也明显增多。为此,宋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规定买卖双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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