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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共有土地所有权,但又不能完成等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居民共同享有对所在行政区域土地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解决好“三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法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农民这一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让农民确实享有法人成员的权益,使农民拥有明晰、可靠、确实和长久的土地物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各农民集体所有1982年国家制订新宪法,最终确定了乡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和村内经济组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1979年1983年,全国农村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集体经营变成了农户经营。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种一直延续至今。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第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第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第71号)也重申了这一点。
因此,对于城镇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 。
、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国家消亡、法律消失才消灭,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消灭。第一,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程序国家所有第二,征。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没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违法使用土地,国家有权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土地,使该集体丧失该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分立合并而消灭。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土地所有权分立合并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并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农民集体接受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加入;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农民集体合并为一个新的农民集体。合并使加入方归于消灭而丧失土地所有权,新设合并因原来的两个集体消灭而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立一是原农民集体存在,其中一部分农民带一部分土地一个农民集体;是原农民集体分立为两个新的农民集体,其本身归于消灭。前一种情况,原所有权丧失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后一种情况,原所有权而消灭。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被调出土地的集体便丧失了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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