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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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

内容提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之“人格权法立法展望”学术报告会于5月24日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在我国民法学界享誉盛名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为主讲人,讲授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同时,本论坛邀请了人大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人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肖建国教授和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朱虎老师担任评议人。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叶刚主持。在报告中,王利明教授主要讲授了三大部分内容,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人格权法之间的关系、人格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格权商品化问题。 第一部分是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之间的关系。王利明教授认为二者在法律功能、权利内容确认以及权利救济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由此证成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王利明教授指出2002年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草案第一稿中,其已经将人格权法作为重要的一编加以规定。目前,虽然就“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但是从立法机关现在的计划来看,在《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工作完成之后,人格权法的制定应该要开始启动。 第二部分是人格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在该部分,王利明教授主要从增加一般人格权规定和完善具体人格权两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报告。首先,对于增设一般人格权而言,王利明教授结合比较法对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并联系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在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一般人格权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其次,在完善具体人格权方面,王利明教授着重介绍了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第一,隐私权。在界定隐私权的性质之后,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我国与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制度不同、人格权法体系不同、概念指向不同,因此隐私权在我国是民事权利而不是宪法权利、是具体人格权而不是一般人格权。进而,在我国,应当从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方面来着力构建隐私权的内容。王利明教授结合现实案例对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介绍和分析。 第二,个人信息权。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在我国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就个人信息权的性质而言,其应被界定为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而非财产权。针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权利性质、保障方式和立法模式,王利明教授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详细阐述,并认为应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具体人格权而加以规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限制公权力以及完善人格权体系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三,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鉴于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所具有的集合性、扩展性、可商品化特征以及权益侵害行为等方面的特殊性等,王利明教授认为有必要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予以特别规定。通过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不仅可以为网络经营者等主体确定相应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为受害人提供特殊的权益保护方式。此外,王利明教授还针对如何在人格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条款予以规定阐述了独到和精辟的见解。第三部分是关于“人格权的商品化”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的分析,王利明教授结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等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对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财产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平衡问题、人格权授权许可的机制以及人格权商品化的利益能否继承等问题,提出了自己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设计和价值判断的构想与建议。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人格权商品化的案件中法院应该考虑区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将《侵权责任法》第20条看作确定财产损害赔偿所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精神损害赔偿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发挥其平衡、调节功能。 在王利明教授深刻、精彩的报告之后,姚辉教授、朱虎老师和肖建国教授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评议。姚辉教授结合以往的研究经历,针对一般人格权的框架性功能、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具体人格权的立法设计以及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等,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自己对于相关制度设计的构想和立法建议。朱虎老师则着重结合比较法的相关内容,以人格权立法所显示出的现代性悖论为切入点,从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的角度阐述了对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等制度构建问题的看法。肖建国教授对报告中所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的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构想表示赞同,认为在我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就人格权商品化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设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看法。最后,王利明教授对诸位老师和同学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回应。 在本次“人格权法立法展望”的学术报告会中,王利明教授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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