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信托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信托公司的警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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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信托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信托公司的警示.doc

一起信托纠纷的法律分析及警示 一、 1、基本案情 由太原光大银行所实际控制的与安信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2005年10月31日,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未经张玲娟同意,以张玲娟的名义与安信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张玲娟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由张玲娟提供信托资金1,000万元,用于新陵公司建设的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信托期限至2007年9月20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由委托人确定,具体为:以信托资金购买万通公司持有的新陵公司的28%股权,信托到期由万通公司溢价回购该股权。同日,万通公司向张玲娟、安信信托承诺在其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将款项用于偿还对新陵公司的欠款,以用于新陵公路的建设。2005年11月1日,张玲娟将1,000万元支付给安信信托,安信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资金支付给万通公司,并取得新陵公司的28%股权。 上述信托期满后,新陵公路没有按期完工,新陵公司未归还信托贷款,万通公司也未按约定溢价回购新陵公司28%股权,安信信托无法收回信托资金,导致其无法按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东阁公司、威廉公司和张玲娟返还信托资金,三委托人遂以安信信托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为由,各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信信托赔偿损失,支付信托本金及相应利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太原光大银行、新陵公司、万通公司列为第三人。 2、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第一、安信信托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主张信托合同有效,而安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无效,无效理由是太原光大银行与东阁公司、威廉公司、新陵公司、万通公司恶意患通,利用新陵公路项目募集资金,填补前期理财业务的亏损,该行为是以合法信托合同形式,掩盖非法挪用信托资金的目的,造成信托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在太原光大银行。 第二、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对信托财产的损失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东阁公司、威廉公司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信托事务中严重失职,新陵公路尚缺《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未办完合法建设项目的所有手续,安信信托未能发现项目的上述缺陷,属于严重失职。且安信信托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凯盟公司收取了新陵公司296万元财务顾问费用,系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故安信信托没有尽到受托人管理职责,应当赔偿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损失。 安信信托认为其在信托管理事务中没有过错,新陵公路项目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公路建造设置收费站的批文及收费许可证,该项目是合法建设项目。凯盟公司向新陵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系另一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安信信托从中谋利。 3、法院审理结果: 该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东阁公司、威廉公司受太原光大银行委托与安信信托签订合同,法律不并无禁止此行为的规定,且新陵公路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项目,信托资金大部分用于该项目,从信托合同所体现的信托目的来看,该信托行为是合法的。故安信信托与东阁公司、威廉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有效,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已经按照约定运用信托资金,并在项目进展中及时披露信托项目存在的风险,要求借款人及时履行支付信托贷款本息的义务并敦促其履行公路收费权质押承诺,不存在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事实。新陵公路项目未能按期完工,主要是因为太原光大银行挪用了2000余万元信托资金,而非安信信托监管不利。故判决东阁公司、威廉公司、张玲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司法审判机关对被动管理型信托效力的认识。 该案发生后,许多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信托业内人士和法学界学者纷纷对该案发表评论,其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安信信托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终审判决该信托合同有效,该案判决对今后法院审理类似信托合同效力纠纷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1、信托委托人是否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不是判定信托有效无效的标准。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虽然是监管部门认可的一类信托业务,但对于银行能否以理财资金设立信托,法学理论界有过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能以理财资金设立信托,理由是《信托法》第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安信信托案中,东阁和威廉东阁和威廉委托如果不予追认,则原则上信托无效,但如受托人出于善意且信托受益权已经以合理对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可以确认信托有效,所有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我国《信托法》《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无效事由,作为无效事由予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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