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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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初探.doc

洗钱罪初探 【 作 者 】王培斌 【作者简介】王培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 【 正 文 】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注:MAX KAUFMAN,ADAMLEWIS,BRUCEMILLER,《MONEY LAUNDERING》,《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VOL.34,1997.PUBLISHED BY THE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或许这一说法有夸大之嫌,但通过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洗钱罪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确实如此,洗钱在当代已成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在我国洗钱还不是很普遍,但立法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超前性已使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对此作出了规定:新刑法的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按照该条的规定,洗钱罪可表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一、国内外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 在很大程度在,洗钱罪是随着毒品犯罪在立法上的出现而出现的。“国会通过《控制洗钱法》的初衷是同转移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钱财作斗争(注:MAX KAUFMAN,ADAMLEWIS,BRUCEMILLER,《MONEY LAUNDERING》,《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VOL.34,1997.PUBLISHED BY THE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同时,在美国的《控制洗钱法》中,在规定对洗钱罪的处罚时,特别明确指出:如果被告明知钱是涉及毒品的犯罪活动所得,将导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加重,亦即将被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处理。在对被洗对象予以界定时,毒品犯罪所得首当其冲,被列为被洗钱财的首要来源。这些都表明洗钱罪与毒品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了与毒品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外,洗钱犯罪与诸如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对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来说,其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注:MAX KAUFMAN,ADAMLEWIS,BRUCEMILLER,《MONEY LAUNDERING》,《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VOL.34,1997.PUBLISHED BY THE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倘不能通过洗钱技术转移,掩饰其巨大的收入,则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就会比现在少得多,而且也会因此缺乏灵活性”(注:MAX KAUFMAN,ADAMLEWIS,BRUCEMILLER,《MONEY LAUNDERING》,《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VOL.34,1997.PUBLISHED BY THE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洗钱,这一下游犯罪直接成为上述上游犯罪的推进剂;同时,也起到了避风港的作用。通过实施洗钱活动所实现的掩饰,隐瞒非法收入的性质、来源等,将毒品犯罪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为地予以掩饰,予以降低。倘司法机关不能查出,将使“降低”成为事实上的结果,甚至社会危害性会变得“踪影全无”,因为无凭无据,司法机关是不敢冒“擅断”之风险的;同时,洗钱的存在,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艰难异常。有罪不治是极大的不正义,而洗钱的存在,就使得毒品犯罪等可能得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道德成本,倘本质上应受惩罚的那些罪犯逍遥法外,对那些信守法律的人们来说,又会产生怎样的感受呢?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会因为刑罚没有付诸于犯罪人而落空。再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看,洗钱对一国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干扰。就国内情况而言,通过将犯罪所得转换成外汇,汇往国外,将同其他影响货币汇率的因素一起,引起国内本币的汇率波动,从而对一个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生产经营等发生一系列的影响。国际收支,或许会因此变得不平衡,引起经济的动荡,这并非危言耸听。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所得收益的数额决不是可以忽略的小数目,用“推波助澜”形容其作用,并不过分。另外,跨国洗钱,必然要通过国际金融渠道,国际金融工具或许会因此变成“黑色工具”,有关金融渠道或许会成为“黑道”。 鉴于上面所述的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各国,甚而国际组织都已积极地行动,防范、制裁洗钱活动。许多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对洗钱作出了规定。通过国内立法来对付洗钱活动是各国采取的最初措施,也是洗钱活动一开始仅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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