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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民事习惯法探析.doc

哈尼族民事习惯法探析 Research on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杨 军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哈尼族作为我国西南边疆历史最为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习惯法。本文分别从土地、动产及契约制度等方面对哈尼族民事习惯法进行介绍,并进而推导出哈尼族习惯法具有的与其生活环境相适应的特性。 关键词:哈尼族 民事习惯法 Abstract: ani as the oldest one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southwest frontier ,in the long historical process, Hani formed customary civil law that has itself characters. The thesis from the land, goods and contract system described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And further deduced that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is derived from the living environment suited to it’s characters. Key word: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哈尼族是我国西南边疆历史最为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同时也是一个直至解放前尚无本民族文字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哈尼族各村寨、各家族之间虽未形成统一的权威管理机关或成文法典,但也有着世代相传的习惯法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这些习惯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多少世纪以来,他们正是依靠这些习惯法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维护各家族成员间的物质利益。尽管由于自然、历史的原因,哈尼族社会中商品关系发育得较为薄弱,但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哈尼族社会仍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习惯法体系。 一、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哈尼族社会在解放前便已普遍进入封建社会,封建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是哈尼族社会中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形式,但是由于各地实际发展极不平衡又可分为三类地区:西双版纳、澜沧等地的哈尼族,受傣族封建领主的统治,但在本族内部保留有较多原始残余;红河南岸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四县及江城县等地哈尼族,是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的地区;以墨江、新平、元江等地为代表的哈尼族属地主经济地区。因此哈尼族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封建领主或土司所有制、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私有制。 (一)土地的封建领主或土司所有制 在西双版纳一带相传哈尼族(当地称僾尼)的祖先原系居住在红河、元阳一带,后来因为战争的原因,被迫陆续外迁,到了距今二十代人以前是居住在元江、墨江,以后又因和汉族统治者打仗,大败之后,由一女王领着逃至景洪澜沧江边。那时后有追兵,前面又有宽阔的激流澜沧江阻隔着,女王派人去和“昭片领”(宣慰使)商谈的结果,在接受做其臣属(实则就是农奴)的条件下,才由“昭片领”派船只渡到西岸。最先居住在勐海、小勐宋。勐遮山头,后来才慢慢分布到各个地方。傣族历史上曾有宣慰使封山区少数民族为八十一个“火圈”,通称“郎杏乃”的记载,直属宣慰使统治。 “宣慰使”作为其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成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哈尼族村寨按照当地的生产、特产和封建领主的需要规定贡赋和苛捐杂税,如景洪县南林山哈尼族社会调查中发现当地哈尼族群众对傣族封建领主的负担有:1、对波郎和召腾的固定贡物:波郎每年收棉花200斤;召腾每年收棉花66斤、半年66元;各寨每三年杀一口猪,一半送召腾,一半群众吃。2、山租:开种外寨的地,得给该寨的召腾交山租(种本寨范围内的地,因已按寨和按户负担各种封建贡纳以及劳役、杂派等,无须再出山租),一般是种什么交什么,另交若干草排和棉花。3、白工:宣慰街盖房子要提供劳役。并要轮流交烧柴。4、对昭片领的实物贡纳:每年支召良勐(专门给召片领管祭祀的人)小猪七口;三年交一头黄牛,召良勐照例给12元半开,不敷数由群众分摊。5、门户款:这里七寨固定为150个负担户。(实际户数为231户,当地规矩,负担户固定后不管增减情况、按原户征收各项摊派,各寨内部又按实际户数除鳏、寡、孤、独外平均分担。)南林山每个负担户每年约负担半开100元左右,每户实际负担60-70元。是一项最沉重的负担。这些钱最后由波郎收集上缴召片领。6、派官钱:波郎委任哈尼族担任基层头人要收一笔钱。委叭竜派50元、叭贯40元、叭10元、鲊8元。7、对头人的负担:叭竜每年收棉花100斤,叭、鲊等也有轻微剥削,如给群众调解婚姻纠纷时要点钱,群众打得野味也要送给他们一点,婚、丧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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