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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伊媛媛
【内容提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 数人环境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排污或开发环境行为导致相同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的现象。数个相互独立的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共同作用造成环境侵害时,单一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有三种可能:一是单一行为与损害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与其他行为共同作用造成同一损害,即多种原因导致同一结果,如数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每个企业排放的污水都会造成该河流污染,而数家企业共同排污则加剧了河流污染;另一种情况是单一行为本不会造成环境损害,但是数个单一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损害的发生,此时损害不可分,如同样是数家企业向河流排放污水,每个企业单独排放污水都不会造成河流污染,但数家企业同时排放的污水发生化学反应便造成了河流的污染;第三种情形更为复杂,数个单一行为,有的与损害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的与损害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同样是数家企业向河流排污,有的企业的污水不会造成河流污染,有的企业的污水会造成河流污染,数家企业排放的污水发生反应,加剧了河流的污染。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中,存在多个加害人,每个加害人都实施了排污或开发行为,并且数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每个主体单独的排污或开发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甚至有的单一行为与损害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①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认识,不可能认识到他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排污或开发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相同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3.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到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外来的偶然情况。个别的排污或开发行为偶然聚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如正常气候条件下,数个企业同时排污不会造成污染,但在特殊气候条件下,数个排污行为结合则造成污染。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并不当然地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者,数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也。”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对“共同性”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并且直接影响加害人的责任承担。学术界对共同性的理解包括: 1.“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仅须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共同意思),至少须有共同之认识始可,否则若仍然的数人行为竞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各加害人不仅实施共同的行为,还须有共同过错,没有通谋或共同认识,数人的行为不能联结成一个整体,数人亦不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侵权,而是数个单独的侵权行为。“主观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前者仅承认共同故意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后者则认为共同过失也应包括在共同侵权中。 2.“客观说” 该学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须有通谋和共同认识,只要数人之行为,在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之间的通谋或共同认识,认为考察共同侵权行为应从行为本身出发来确认。“客观说”认为,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是日渐侧重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因此,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当视为共同侵权,从而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只要数个行为有关联共同,即可构成共同侵权。根据该学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共同侵权。 3.“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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