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24页).docVIP

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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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黄辉 【学科分类】公司法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摘要】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应用。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很多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整体上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100%。与理论预测不同,我国涉及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案件在刺破率上并没有明显不同,而且在公司集团场合的刺破率不高反低。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刺破理由,其中财产混同又适用最多,导致的刺破率也最高。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面纱;刺破率;实证研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 ??? 一、引 言 ???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规则。 ??? 根据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不当行为,即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二,主观要件,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第三,客观结果,即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但是,上述条文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关于何种行为构成“滥用”、如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判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范围究竟多大(是只限于合同之债还是也包括侵权之债甚至更广),我国学者有不同见解。 ??? 除一般规则外,我国2005年公司法还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鉴于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会相对严重,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设置了特殊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将举证责任从原告债权人转移到被告股东,从而便利债权人提出揭开公司面纱的诉求,但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财产混同的行为。问题在于,存在财产混同行为是否就足以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 答案取决于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第64条的关系。我国学者就此存在很大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第20条第3款与第64条是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特殊规则不清楚之处应适用一般规则。因此,除了财产混同这一不当行为要件外,还需要证明其他要件(即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等)才能刺破一人公司的面纱。另一种观点认为,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独立于第20条第3款,只要满足该条的规定就可以刺破一人公司的面纱,而无需考虑一般规则下的其他要件。 ??? 将“刺破公司面纱”这样一个普通法中以复杂和模糊著称的规则予以成文化,是我国公司立法者的一个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我国是如何进行成文化的?迄今实践效果如何?我们从中能够汲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对我国法院在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同时与国外相关实证研究进行比较, [3]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效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 二、实证数据和比较 ??? (一)研究方法 ??? 本文通过对法院案例一手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4]力求揭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执行情况,并为效果评估和政策建议提供基础。本文检索我国自2006年1月1日(即2005年公司法生效之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的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研究区间为五年。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案例库,最后检索时间为2011年6月1日。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研究方法能够揭示整体性的特征和趋势,特别适合对于法律执行情况的研究,但仍然有以下几个局限:第一,本文研究的是在法院争讼的案件,但现实中很多纠纷并没有通过诉讼解决。第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诉讼案件可能没有公布。第三,虽然北大法宝是目前广泛使用的法律数据库,但它并不全面,更新也不够快,有时还存在归类错误等问题。最后,我国法院的判决书内容通常都比较简单,很少甚至完全没有阐述关键的法律推理过程,有时还遗漏一些重要的案件基本信息。 ??? 在北大法宝上,笔者与研究助理收集了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下的相关案例,并利用诸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99个案例。这个数字少于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是因为笔者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对初选样本进行了甑别,剔除了不合格的案例:第一,在北大法宝中,有些案例被同时列在不同的法条下,存在重复计数问题。第二,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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