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账务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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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账务处理.doc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广州市某摩托集团公司 2003 年 2 月销售摩托车 100 部,每部售价 2 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未收。摩托车每部成本为 1 万元;适用消费税率 10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00×20000×17 %= 340000 (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 100×20000×10 %= 200000 (元) ①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②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00000 ③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应按售价,记入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的贷方;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按销售价格记入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贷方。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该计算消费税,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科目。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成本结转,但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税款。同时,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 、 “ 营业外支出 ” 、 “ 管理费用 ” 、 “ 应付福利费 ” 、 “ 应付工资 ” 、 “ 营业费用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 2003 年 3 月将自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为 30 万元,该汽车成本为 20 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5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纳的消费税= 300000×5 %= 15000 (元) 应交增值税= 300000×17 %= 51000 (元) 借:在建工程 266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15000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 “ 委托加工物资 ” 、 “ 生产成本 ” 等科目,贷: “ 应付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 2.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四、出口产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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