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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及贸易管理知识法律制度(35页).ppt
纺织品贸易法律制度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总额9%,是发展中国家外贸至关重要的一个领域。与农产品贸易的情况相似,纺织品与服装领域长期以来也严重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之外。 在乌拉圭回合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得以制定。按协议本身的规定,将在2005年1月1日终止。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产生的背景 一、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安排 纺织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行业逐渐显示出比较优势。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产业,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以可能会引起“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为理由,开始对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导致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 (一)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 1961年,在GATT的主持下,一些纺织品于服装的主要进出国举行谈判。在美国所提出的草案基础上,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hort-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 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来自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低收入国家必须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 规定若出口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乱,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 (二)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 1962年,25个主要棉纺织品进出口国又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ong-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 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直到1973年结束。 受约束的缔约方几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 长期安排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 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纳入GATT体制中,要求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应以一定比例增长率的形式开放其国内市场。 (三)多种纤维安排 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74年1月1日到1977年12月31日 进口方实施限制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品和服装; 各种纤维品之间的配额可以交互使用; 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 进口国可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紧急限制措施。 第二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78年1月1日到1981年12月31日; 增加了“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 Departure Clause) 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 第三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82年1月1日到1986年7月31日 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 增加了“反急增条款”(Anti-surge Clause)。 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口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的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期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 实施反急增措施的进口国应给予有关的出口国公平、适当的补偿。 第四个《多种纤维安排》 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 沿用“反急增条款”,恢复了曾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 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 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利扩大。 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但便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制定 1986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并制定了反映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与服装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取代了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安排》的数量限制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 在强化GATT规则和纪律的基础上,真正迈向了纺织品贸易自由化,通过纳入化进程和提高配额增长率的方式使纺织品贸易回归于自由化,并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10年过渡期满后不可延长;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在强化WTO 规则和纪律基础上,以《多种纤维安排》为基础,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分阶段,逐步纳入WTO体系中,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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