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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doc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河海大学考点公告
1、河海大学报考点报名的考生必须到河海大学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考试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号(校本部)、佛城西路8号(江宁校区)
具体请查阅 “考生考场索引表”(附件5)、“考场示意图” (附件6)。
请于考前一天(2014年12月26日)下午16:30后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日期
科目
时间 12月27日 12月28日 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或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数学类或基础课 14:00—17:00 外国语 专业基础课 说明:报考南艺的考生“专业基础课”科目按照报考单位的准考证上的安排到南京艺术学院指定考场考试。
3、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 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如在考试时一经发现,一律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即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者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4、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文件要求,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公平、公正地进行,严密监控各种考场违规行为,加强对替考、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必须使用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为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位考生积极配合,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5、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下载PDF格式的《准考证》,自行打印,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7、其他
(1)考虑天气、路况因素,另考点无停车位,建议考生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场,确保按时、准时参加考试;
(2)考试期间,考生如有需要可到河海大学(含校本部、江宁校区)食堂就餐。
预祝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考 场 规 则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科目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须知
2015考生考场索引表
考场示意图(校本部、江宁校区)
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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