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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鼎合伙协议.pdf

北京恒天诺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北京恒天诺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小李庄路南(北二村9号) 第六条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 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北京恒天润源资本 无限责任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8号楼408室-1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1: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2:住所需与身份证保持一致 1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北京恒天润源资本 5 5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1: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2: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需与打款金额一致 2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该部分内容详见入伙协议。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 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北京恒天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马文举为代表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 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 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 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 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 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 3 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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