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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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doc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包含医用氧舱),必须逐台向市级(地、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医用氧舱购置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经使用登记后,使用登记证应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的除外),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办理注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压力容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压力容器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二)使用登记程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编制了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1)、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2),压力容器变更程序(见图6.3.3),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解体报废。 图6.3.1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 注:本登记程序仅适合于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中发现未经注册登记的在用压力容器,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 图6.3.2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 图6.3.3 压力容器变更程序图 (三)气瓶登记 气瓶注册登记要求与上述要求和程序不同,故在此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单独予以介绍。 气瓶应当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简称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且领取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不得擅自使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1、新气瓶注册登记 气瓶注册登记时,气瓶使用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 (1)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 (2)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气瓶产权证明; (4)使用单位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和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2、在用气瓶注册登记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交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 3、气瓶变更登记 (1)气瓶需要过户的,原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2)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 (3)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4)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气瓶拟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 二、作业人员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遇到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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