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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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贵州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 -2015年)》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贵州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年-2015年)》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共计60个考核项,具体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附件)。 (三)考核。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须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在考核的60个考核项中,分为“必备项”和“重点项”项,其中“必备项”必须不少于31项合格方可通过考核,“重点项”为限期整改项,须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后考核,限期整改后必须不少于24项合格方可通过考核,其中用人单位不涉及的考核项可视为合格项。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传达到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有关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并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及时整改。用人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 (二)复查验收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用人单位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后,有关县(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复查验收,对复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责令用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三)定期公布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对所在地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复查验收后,要将符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用人单位上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对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求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布,并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研究和掌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方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向用人单位下达基础建设工作任务。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市(州)及省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 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涂江重,联系电话:0851-6891216)。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月日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必备项 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档案。 必备项 4 前期 预防 (B004) 4 前期 预防 (B004)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必备项 4.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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