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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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doc

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 [摘?要]?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诉讼。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行为或措施。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 三、应对策略?? ??(一)正确认识反补贴措施。尽管补贴与反补贴的争议存在已久,但GATT1994和《SCM?协定》将补贴与反补贴纳入了国际法轨道,这就使WTO?成员制定反补贴法、采取符合《SCM?协定》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成为符合WTO?规则的合法行为。因此,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补贴,从国家主权角度讲,我们应当尊重有关进口国的反补贴法和实施的反补贴行为。但是,我国政府、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应对。政府通过磋商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与有关进口国进行磋商或者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有关进口国取消违背WTO规则的反补贴措施。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应诉,直至通过进口国的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通过运用法律制度、法理、法律概念来分析、解释反补贴个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判断实施反补贴措施是否违背WTO?建立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以及《SCM协议》所规定的反补贴措施实施规则,证明补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不存在补贴的情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构反补贴情报收集、产业损害和出口利益受损调查的预警机制。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当事人,它们最了解市场竞争对手、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行情”,对国际竞争对手的动态和某种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反应也最为敏感。为了迅速有效地防范与制约国外有意针对我国市场的出口补贴,我们需要建立以政府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为龙头,以相关企业为主体的负责收集国外补贴情报、了解补贴引发的市场价格异动、调查产业损害和利益受损情况等工作的反补贴预警系统,形成企业或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互动沟通机制。只有建立了反补贴预警与沟通机制,国家主管机关才能及时 作出反应,根据具体情况迅速有效地启动和实施反补贴法律措施。因为根据《SCM协定》第11条的规定,成员方政府主管机关要发起对国外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必须是在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又根据其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表示支持或反对反补贴申请的生产商之生产量能够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如其总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可见,政府主管机关能否发起反补贴调查,本身就取决于“国内产业”的申请。更何况“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可能不很敏感。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构成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因而,政府、产业协会和企业的密切联系和互动,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三)适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但是,补贴仍是各国政府发展国内经济、推动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手段和法律方法。因此,我国在遵循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首先,我国在认真分析《SCM协定》基础上,审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指导方针,借鉴外国经验,积极探索补贴类型;其次,在涉及产品出口产业坚决取消禁止性补贴。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鼓励企业产品出口的各种税收、财政、信贷、公用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各项优惠措施予以取消;同时应当对企业实行“非专项性”的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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