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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pdf

息系统,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与交换,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深人。 3.听证制度 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性质来看,应充分利用听证制度制约行政权力。 城市规划许可过程中除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需要举行听证外,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 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方案时也应依职权举行听证;在实施城市规划许可直接涉及 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主体在实施许可过程中举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仅能从客观上了解事实情况,更 加公正地做出裁断,而且能从主观上限制个人臆断,顾全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使得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事后制约机制,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 文规则,可促进其从行为一开始即受到制约,运用好手中的权力。责任追究体系应包括 政“务运行机 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和 执“法错 案责任追究机制”等,以此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 5.建立行政行为规范和准则 为防止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量,行政机关应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行政裁决的方式和内容,避 免出现事实和程度上的差异。这一过程,是通过行政机关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 内部规则来完成的。如沈阳市规划局编辑制定的 依《法行政手册》就是在规范行为准则方面的有益探 索。该手册编辑了行政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政务运行规则,廉政建设守则,法制工作制度,行政管 理审批规范,财务、人事、统计、信访工作规范及各处室岗位职责等内容,对行政管理人员起到了很 好的示范作用。 除了以上五点行政机关内部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机制外,行政法学者还主张通过行政职能的合理分 工、公务员的选择培训等制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更深层次的限制。而所有这些,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出台和 城《市规划法》修改之前,必须由行政机关自己做出实践和努力。 自由裁量权和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结合体,过分的制度化容易造成思维僵化。相反,过分的自由 裁量又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原意,形成对法治的干扰和破坏。自由裁量权的两面性决定了它是一种 既必要又必须着重控制的权力,在法制仍不健全的今天,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规则、约束权力重要 的途经,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王 毅* 自我国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出现了若干 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因此, 只有解决这些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难题,才能提高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效率,加大城市规划行政执 法的力度,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被分割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在1997年3月一2002年8月复函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82个城 市中,均将法律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对违反城市规划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划转给实 *作者为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114 一 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002年8月以后,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推扩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审批权下放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 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方案时,在划转给城管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职能职权中,有关规划 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表述为:行使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 批手续进行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我们理解 “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目前规划违法行为的一种状态、 一种形式。自 城《市规划法》生效以来,规划违法行为人实施规划违法行为主要是两种形态。一种是 行为人有规划审批手续,即有 “一书两证”。但是持证人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 建设,擅自将建筑加高或者加宽,进而影响城市规划。这是不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一种规 划违法状态。另外~一种就是规划违法行为人不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乱搭 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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