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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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doc

事件背景: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果2012年2月22日消息,iPad商标权侵权案上海听证会结束,唯冠要求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苹果认为唯冠iPad产品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申请禁止本案审理。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第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以前的民事主体只有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民事主体。现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公司来完成的。在法律上,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与个人法律地位相同的民事主体。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决策,自我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公司是由个人所组成,或者是由个人所控制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与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并不相互承担责任。中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除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公司盖章,而国外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的习惯,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签字即可。我们需要清楚,这些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非是代表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只是代表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自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IPAD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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