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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doc
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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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场镇规划区到社、其他范围到村”的原则,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30万宗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库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任务。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做好宗地界址核实和补充调查、地类核实、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宗地图编制工作,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注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核发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二)具体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部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已登记的土地,其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通过调查核实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野外调查,重编地籍号并落实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本次核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后的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二)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三)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的具体情况,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解决后登记发证。
四、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2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五、工作方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具体实施,逐村进行。鉴于该项工作资料收集繁杂,野外调查复杂,内业工作难度较大,该项工作以招标形式承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作业队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配合作业队伍完成所辖范围的资料整理、野外调查等工作,由作业队伍完成图件编制、面积转换、内业修改完善及内业入库处理工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系统。
六、登记程序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在工作图上逐一勾绘,形成土地权属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图库后,再登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1、申请人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申请(若村民小组已撤并则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人申请;
(3)乡镇、街道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街道办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代表人申请。
2、申请资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2)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则上以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为基础;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地籍调查
由专门的技术作业人员按下列情形分宗进行地籍调查:
1、利用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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