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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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doc

中山大学医学部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部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医学部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参照学校有关公务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学部公务车班由医学部办公室直接管理。人、财、物归属医学部办公室,具体管理与调度由医学部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医学部公务车的使用范围是: (一)现任医学部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北校区已离退休的校级领导和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的老干部的公务用车; (三)医学部公务用车; (四)经医学部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在保证前述公务用车前提下,经医学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供北校区其他单位租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医学部办公室负责公务车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务车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年检考核、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学部办公室综合科设公务车调度员具体负责公务车班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医学部领导日常工作以及医学部重要接待活动的用车安排; (二)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出差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四)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六)负责公务车的年检、购置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七)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 公务车班设班长一名,其职责是: (一)负责司机的考勤管理和值班安排; (二)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 (三)协助开展驾驶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协助开展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出差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五)协助进行车辆行驶记录等相关统计工作; (六)协助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务车班的汽车,原则上必须由固定驾驶员(车辆保管人)驾驶,有需要时可临时调配驾驶员。车辆保管人必须严格按规定驾驶、保养汽车,并处理与汽车相关的事务。 第八条 公务车班各岗位名单和分工由医学部办公室商定。 第四章 用车程序 第九条 公务用车遵循如下派车程序: (一)用车联系人须事先填写《医学部办公室车辆使用登记单》提出用车申请,交至医学部办公室综合科公务车调度员(以下简称调度员)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告知调度员,事后及时补单); (二)调度员根据用车的先后和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和驾驶员; (三)调度员将最后的派车情况反馈给用车联系人,用车联系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长途派车一般应提前2-3天提出用车申请。 第五章 出车规定 第十条 驾驶员出车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不得未办派车手续自行出车,如领导临时急需用车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派车手续,驾驶员出车前应告知调度员,并于事后补办派车手续。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 (二)驾驶员出车应按派车单列明的所经路线、内容、项目行车,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三)驾驶员须认真填写公务车行车日志,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和各项费用。 (四)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并核对公里数,如发现不符、损坏或其他不良情况,应及时报告班长,并在行车日志上注明。 (五)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北校区。 第六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 调度员设立公务车保养维修登记总本,详细记录所有公务车每次保养或维修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务车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必须送到学校指定的保养厂、维修点。车辆保管人须事先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经班长进行故障分析并核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等审核后,后送调度员审核,经医学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然后保养或送修。 如因客观原因需在指定保养厂、维修点以外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配件,须事先经班长和调度员确认同意并报医学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然后进行保养或送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送修车辆回校后,需经班长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负责洗车两次。公务车一周未使用时由车辆保管人发动温车一次。 第七章 经费和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经费执行预算管理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医学部办公室负责公务车的经费预算,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当现有公务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医学部办公室可向学校后勤集团或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辆,费用从车辆维持费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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