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修改1.docVIP

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修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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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修改1.doc

附件: 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调整和界定工作,尽快将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人头地块,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实施效益补偿,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陕西省林业厅和( [2012]139号) ( [2012]167号)文件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为了有组织、有步骤落实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成立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界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耀忠(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晓勇(县林业局局长) 高庆浩(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各乡镇(社区)乡镇长(主任) 国有林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兼任,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组成人员有林业局财务室、天保办、造林股工作人员等。主要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管护经营合同、监管合同的起草,责任区的确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公益林档案建立、公益林区标示牌的监制,制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日常协调工作等,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负责协助财政部门确定全县补偿基金的兑现任务。 (二)成立区划界定工作小组 区划界定工作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组成区划界定工作小组,乡镇长(主任)任组长,辖区林业站进行业务协作,主要负责该乡镇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地块的划定、面积计算、权属确定以及与林农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负责辖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的申请上报工作。 (三)区划界定任务 国家认定我县2004年50.1万亩(包含2007年29万亩新增面积)及2010年补充申报19.19万亩,根据延安市林业局下达我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和中央财政拨付我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情况, 本次区划界定任务为:国有林场29万亩(其中厢寺川林场21万亩,黄连河林场8万亩),要求两个国有林场在29万亩范围内确定16.8万亩(其中厢寺川林场12万亩,黄连河林场4.8万亩)以兑现2010-2012年后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个人)部分为29.31万亩。(具体任务详见附表) (四)区划界定时限 区划界定从2013年5月20日开始至7月20日全面结束。 三、区划界定原则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现场界定,签定界定书,履行合法手续,做到权属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并取得当地政府和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认可。 四、区划界定方法 (一)区划界定方法 1、国家级公益林界定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林业局负责全县业务协作和指导,各乡镇(林场)为实施主体,组织进行,各基层林业站负责辖区乡镇的业务操作,首先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标准划定本辖区重点公益林范围,再由区划界定技术人员会同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现地进行界定,填写“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最后由有乡镇负责人、界定技术人员、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界定书上签字确认。凡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应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2、凡重点公益林地域交叉的,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叙述顺序区划界定。 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后,应根据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办法,与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签订林地管理协议。 (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用图 1∶1万—1∶5万地形图。 (三)“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上的各地类面积的确定与量算 在1:1万地形图上确定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小班位置和范围,并以方格纸计算小班面积和确认各农户林地面积,现场填写小班(农户)面积登记表,并现场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五、区划界定工作步骤 (一)现场区划界定 以二类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洛川县林地保护利用成果”为依据,对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森林和林地,进行小班区划和调查,将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的区域和小班挑选出来作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界定结果公示 界定结果出来后立即进行公示,以村为单位每户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签订管护合同 在已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管护经营难易程度将区位地块分片划定管护经营区,再根据不同的权属情况签订管护经营合同,落实管护经营责任。 1、国有林:县林业局和国有林场、国有林场与护林员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2、集体林:县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集体(护林员)、村集体与护林员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3、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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