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的冲突条款-创新与不足.pdfVIP

《鹿特丹规则》中的冲突条款-创新与不足.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鹿特丹规则》中的冲突条款-创新与不足.pdf

《鹿特丹规则》中的冲突条款:创新与不足 ∗ 陈晶莹 吕鸣 内容提要 透视《鹿特丹规则》设置的第82 条和第89 条两项冲突条款,分析《鹿特丹规则》 协调其与既有非海运公约及海运公约的冲突之功能,即通过让位于既有非海运公约的方式较好地 协调产生的条约冲突和缔约国退出先订条约的机制,试图取代既有三大海运公约从而达到统一国 际货物运输法的目的。由于《鹿特丹规则》冲突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公约无法通过冲突条款的设 置达到彻底协调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间的冲突。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冲突条款 协调 一、引言 2008 年 12 月 11 日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称 《鹿特丹规则》)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 域又一部重要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该公约共有 18 章96 个条文,复杂程度远远超过该领域以往的 任何公约,最为显著的是公约的制度创新。与以往海运公约不同的是,《鹿特丹规则》将其调整 对象从单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延伸至包括内河、公路、铁路、航空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成为 一部“海运+”公约。其不仅与已生效的三部海运公约产生冲突,也与《布达佩斯内河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Budapest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Inland Waterways, 以 下简称CMNI)、《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 以下简称CMR)、《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 以下简称CIM)、《蒙特利 尔公约》等调整其他单一货物运输方式的公约存在调整对象一致的条件下的法律适用冲突。故此, 《鹿特丹规则》为了协调其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设置了第82 条和第89 条两项冲突 条款。 二、既有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冲突条款及其分类 冲突条款(conflict-of-convention clause/ conflict of convention provision(s))是条约中旨在明确 本条约与其他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国际法委员会对冲突条款的定义是,“本条约中为了处理与 ① 其他条约规定或者其他同一事项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 除《鹿特丹规则》就其与其他国际货物 运输公约之间的关系,订明了两个重要的冲突条款,即第89 条及第82 条外,其他诸多国际货物 运输公约中都订有冲突条款。 如《维斯比规则》第 6 条规定,“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 文件,结合起来阅读和解释。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虽为本 公约缔约国、但不是本议定书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汉堡规则》第31 条第 1 款规定,“在成为本公约缔约国时,凡是 1924 年8 月25 日在布鲁 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 年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通知作为 1924 ∗ 陈晶莹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lizachen@ ;吕鸣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 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 Vol.Ⅱ, p.214, para2. 858 年公约保管人的比利时政府退出该公约,并声明该退出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 4 款规定,“尽管有本公约第 2 条规定,就本条第 1 款而言,缔约国如果认为需要,可以推迟退出 1924 年公约和经过 1968 年议定书修改的 1924 年公约,推迟的最长期限为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 年,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把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