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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ppt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一、明:中华文明的余辉 明朝是以汉族为主推翻蒙古族统治,从而建立起来的汉族复兴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封建制王朝。 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 稳固新建王朝的统治,制定了 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使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和发 展。 废除丞相制度; 把御史台改成“都察院”,与大理寺和刑部合称新“三法司” ; 实行分封制 朱棣即位以后,对洪武、建文两朝的政策进行了某些调整,提出了“为治之道在宽猛适中”的原则; 笼络知识分子,选择官员力求因才而用; 开始设置内阁,选择资历比较浅的官员入内阁参政。 明世宗嘉靖皇帝朱厚熜,在位期间,总揽内外大政,皇权高度集中。重视内阁的作用,注意抑制宦官的权力。 明神宗万历皇帝朱翊钧 万历新政:张居正进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考成法;一条鞭法;明王朝出现了短暂的复苏和繁荣,史称“万历中兴”。 万历亲政 万历怠政:全面否定张居正改革,是朱翊钧本人由勤变懒、全面废弃励精图治的标志。 崇祯皇帝朱由检在位期间,明朝统治全面腐朽,社会生产凋敝,满洲的后金政权日渐强大。 崇祯17年,李自成领导的大顺农民起义军攻克北京,朱由检自缢煤山,大明王朝灭亡。 二、明代法制思想 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宋代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 南宋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德不再有制约作用。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明刑弼教”的法制指导原则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完全是借“弼教”的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三、明代立法 (一)《大明律》 太祖朱元璋时期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通行不改的封建法典。 (二)《明大诰》 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 中国法制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 四、明代刑罚 1、实行刑罚“从重兼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对于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原则 3、奸党罪 该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提供了合法依据。 4、廷杖 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五、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体系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1、刑部: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3、都察院:“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二)诉讼制度 1、三司会审 央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2、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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