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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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doc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交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五份(原件,加盖公章)。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9、原已办理过授权经营、土地租赁等有偿供地手续的项目申请土地出让的提交原供地合同的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10、属于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的项目,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11、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做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2、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13、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4、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5、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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