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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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doc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形成和畅通学生与学院沟通的正当渠道,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它的常设机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参与学院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学生提供社会民主初步实践的平台。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生代表大会由法学院本科生学生代表组成;主席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生组织的工作报告,参与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干部工作,对学院学生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自治制度以及学院交议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学院对学生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有关建议; (四)就广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等问题,听取专题报告。 第二章 学生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学生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凡法学院在读本科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与发展,能在勤奋学习、服务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学生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八条 学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学生干部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学生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代表。 第九条 学生代表选举经费,应该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前编制预算,报学院批准,由学院组织开支。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学生代表选举的整体工作。各班班委会具体实施本班学生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学生代表的总人数不超过二百人; (二) 学生代表的名额向大一、大二年级倾斜,但大三、大四年 级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 同一年级各班的代表人数应基本相等,每班的非学生干部 代表不得少于每班学生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 一个班级少数民族同学超过五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少数 民族代表。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上届主席团按照上述原则,以及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协商决定分配。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候选人由各班学生向班委会自愿报名,必要时班委会可以推举部分学生为学生代表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选举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学生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应多于本班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候选人人数确实不足的,各班班委会报主席团批准后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各班委会应组织召开班会,由各学生代表候选人在班会上做演讲,演讲后留出合理时间供本班学生酝酿讨论,必要时可以安排对候选人进行提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统计得票结果后应及时上报主席团。 第十五条 各班选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生自由行使选举权。 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主席团举报。 第十六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全班学生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学生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小组,原则上,每个年级设两至三个代表小组,小组划分方案由主席团决定。代表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代表小组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小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学生,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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