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医药学会章程冯改.docVIP

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医药学会章程冯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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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医药学会章程(初稿)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医药学会(羌文: ;英文:Beichuan Qiang Autonomous County, 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英文缩写) 第二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川内各羌医医疗、教学、科研和羌药生产机构和单位的广大羌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地方性、非经营盈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执行党的民族医药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保持发扬羌医特色,为促进北川羌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学术繁荣,为北川的经济建设做贡献。本会依法维护羌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羌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局是本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局业务指导,并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西羌南街29号。中羌医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羌医药科技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羌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提高会员及广大羌医药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对广大群众进行羌医药知识普及和教育,推广科研成果。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羌医药科技咨询作用。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羌医药科技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开展全国羌医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七)鼓励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医德教育。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类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在医疗、教学、科研及组织管理部门取得中医助理医师职称以上者;已获得中医护师及相当水平,有工作经验和一技之长者;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五年以上( 含在民间行医时间),在当地中羌医界有一定影响者;中西医学习羌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医师以上职称,从事羌医药科技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热心羌医药事业并从事中羌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县外医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办理手续; (四)热心赞助本会的县外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由本会批准,可接收为名誉会员; (五)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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