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课程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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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 ?   主讲:孟佳   课程介绍   大家好!我叫孟佳,今天由我来为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主要包括:审核基础数据、审核鉴证事项说明、审核鉴证结论等三个方面。如果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比喻,我们本次仅介绍了报表、账簿、凭证等三级数据逻辑关系的鉴证,还未涉及记账凭证编制和原始凭证审核的鉴证问题,后面的两个问题属于工作底稿编制,将作为专题项目进行讲解。本讲义的学员对象,主要是三级复核人员,少量涉及到了外勤取证和工作底稿编制人员。下面介绍一下本讲义的设计思路:   一、文件依据主要为《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导意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从三个级次展开:一是一级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二是二级附表,涉及营业收入明细表、营业成本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三是三级附表,涉及《税收优惠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三、本讲义编排顺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编排,并对有关鉴证事项,从填制审核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和详细的说明,并对操作难点进行案例解说。   四、本讲义的第一讲和第二讲的内容,重点讲解鉴证方法和鉴证程序;第三讲至第八讲等六讲内容,重点讲工作底稿的审核,对于工作底稿审核采取案说形式进行讲解。 第一讲 证据的鉴证方法和证明标准   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证据评价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鉴证时关注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但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明制度。鉴证人员鉴证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支持申报审核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鉴证事项事实加以证明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   本讲义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在鉴证时的主要任务为制定完善的取证方案和实施复核与补证,而不是从简单的会计账面取数和复核数据的逻辑关系。在讲案例之前先介绍证据的鉴定方法。   第一节 证据的鉴定方法   一、事实清楚的评价条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事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怎样理解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目前税务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标准没有官方解释,主要是借鉴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考虑人民法院有关的解释。2008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对刑事诉讼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在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对所指控的犯罪每一要件之必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确信无疑是指:   (一)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着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   (二)从常识上看,不存在任何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可能性;   (三)各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   (四)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合理地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对行政诉讼事实清楚的标准,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   鉴证过程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待证事实,就应当认定为事实清楚。   1、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相关。综合审查判断申报审核材料,把握各材料之间、申报审核材料与申报审核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   2、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一致。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保证与所证明的申报审核事项协调一致;   3、结论唯一。对待证事实能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我建议学员,应牢记上面六个字相关、一致、唯一。要把这六个字作为我们评价证据的预警标准,这个标准是刚性的,鉴证事项在这三个方面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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