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权力和权利的衡平(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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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权力和权利的衡平(新).doc

寻求权利与权力的衡平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 “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全体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 ——伯纳德·施瓦茨 引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行政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型的行政诉讼模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注意。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已被立法乃至司法实践所确认和适用。然而,考察我国近年来带有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一是受害者无法提起诉讼,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侵权等案件。二是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南京两教师诉规划局许可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三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一案。究其原因在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才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若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公民个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但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缺乏救济途径,致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陷入虚无。“这无形中既封杀了那些敢于主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权利得不到救济。” 严峻的社会现实呼唤着一种新型的救济途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保护和救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萌芽。行政公益诉讼给予了公民表达意志的途径,充分调动了私权的力量制衡国家公权力,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弥补行政管理疏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本文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对我国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面临的障碍加以论证,并通过参考借鉴域外经验,提出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价值基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透视与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在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进行全面革新的基础上出现的”,它的确立有着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和法理基础。 (一)公民社会对权利救济的呼唤 随着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许多劳动者选择自主创业,并逐渐地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这类人群逐步发展壮大,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各类行业组织、社会利益集团先后出现,既承担了从政府分离出部分管理职能,又代表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其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对政府有着极强的依赖性,而是开始转向信任和依赖法律,并要求政府也应当依法行政。各个组织、社会利益集团对整体权利的保护要求及其与行政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兴起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反对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压制与干预,反对政府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重要的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泛的东西,而应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法的矫正手段,司法救济则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最根本、最权威的一道防线。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基本利益,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赋予外,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还要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利往往并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应赋予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否直接涉及诉求者的个人利益,均有权寻求司法救济的合法形式。 (二)私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衡 按照“公权力相互制约”理论,若公权的行使不当或违法,应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即以分权机制加以制约以达到平衡。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国家权力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各种国家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妨碍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各项权利的实现。因此,以私人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世纪霍布豪斯就提出了“社会制衡理论”,即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团体有一种内在的倾向与自身独立的趋势,能够有效地与国家权力进行抗衡,对于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有着重要意义。因为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能够稳定地调节各种利益冲突,而赋予公民或相关团体就侵害公益之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正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传统“公权力相互制约理论”缺陷的有效途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用来抗衡国家公权的武器,其价值在于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使强大的公权与弱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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