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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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oc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节的具体教学内容包括有: 1、学生的权利:要求学生掌握关于学生权利的相关法规,并能对学生应具有的5种权利以及对一些学生拥有的但较易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理解及分析。 2、学生的义务:要求学生掌握关于教师义务的相关法规,并能对学生应履行的4种义务进行理解及分析。 本节的学时安排:5节;其中2节为习题课(主要进行内容为“资源包分析”)。 我们的社会和教育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往往漠视学生的权利。实际上,学生拥有非常广泛的法定权利。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学生、对青少年的法定权利没有充分的、细致的认识,致使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而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的违法者主要是学校和教师。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这一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学生与教师有着大量的接触,这增大了学校、教师对学生侵权的可能性。尊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案例]学校把“差生”赶出学校 1995年下学期开学后某市一所初级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借口初中教室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些学生刚被赶回家,该校就又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 此,学生家长十分不满。 该案例中,学校为提高升学率,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赶出学校,侵害了这些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妨害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本案例中,学校是义务人,被赶回家的学生是权利人,学校作为义务人侵犯了学生的平等的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校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学生程肯状告母校 武汉大学附中学生程肯对省重点中学华中师大一附中向往已久。1994年5月,程肯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就是华师一附中,其家长也在报名表上签了字。而武大附中为了保证本校高考的升学率,就有意留下优秀生程肯,要求他报考本校高中。但是为了自己的前途,程肯拒绝了学校的要求,依然报考了华师一附中。按照招生规定,学生填报志愿后,由学校向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区招生办再根据学生的志愿发放准考证。重点高中的准考证号第一位数为1,普通高中准考号第一位数为5,试卷题目完全相同。但是武大附中在向区招生办集体报名时,隐匿了程肯报考华师一附中的实情,程肯被编入普通高中考场。 经过程肯的努力,他的中考成绩为582分,考华师一附中是不成问题的,但因其被编入普通高中考场,无法向重点高中投档,致使华师一附中没能录取他。他也“理所当然”地被武大附中录取了。程肯及其家长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向武大附中提出交涉,但均遭到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程肯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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