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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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 一、岗位规范: 科学监测、规范服务 二、具体措施 1、项目申请及资料接收 (1)建设单位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作出的审批意见,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无需办理试生产(试运行)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凭环评批复直接提出验收监测申请。 (2)建设单位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受理室办理验收监测登记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填报资料清单》提供相应资料。 (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资料接收手续。 2、现场勘查和方案编制 资料接收后,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派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对资料进行初审。若初审不合格,则将项目资料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补充,然后重新提交;资料初审合格后,项目负责人于5个工作日内赴建设项目所在地实施现场勘查,勘查结束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资料审核与现场初步调查记录通知单》。 经现场勘查,发现不符合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明确验收监测整改要求或将项目退回建设单位。 经现场勘查,符合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技术文件,项目负责人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方案编制。 3、监测协议和监测费用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收费标准核算验收监测费用,与建设单位签订验收监测协议,并由建设单位支付验收监测费用。 4、现场监测 在建设单位确保建设项目运行工况的情况下,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入现场进行采样,将采集的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试,根据分析测试数据编制监测报告。一般在现场监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 5、报告提交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受理室在监测时限到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二份随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提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部门(除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项目外,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应将验收监测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6、验收监测复测 对验收监测中污染物排放超过考核标准或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间规定控制限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在有效试生产(试运行)期内,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复测申请并办理验收监测复测登记,监测流程同上述第1-5条。 三、服务承诺: (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互联网上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填报资料清单》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和下载。 (2)监测报告合格率大于97%。 (3)客户投诉(抱怨)及时处理率100%;客户投诉(抱怨)处理满意率大于90%。 四、其它信息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网址:。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室地址:上海市三江路55号3号楼(西辅楼)2号201室。 业务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8:30-11:30,12:30-16:30(夏令13:30-16:30)。 业务受理电话 业务电子邮箱:project@。 质量申诉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 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51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联(2005)28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可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互联网上查询。 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至国家环保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网站查询,网址如下: /hjbhbz/index.htm /fa/cms/shhj/shhj2024/shhj203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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