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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10 第六章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及责任追究……………………………………………11 第七章 附则………………………………………………………………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以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在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公告部分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条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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