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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重点问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2)阶级基础不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原始时期,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这些习惯和行为规范是当时社会发展的自发要求,是人们为了生存,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向自然界作斗争的结果。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原始社会调整的残酷性是为了适应严酷的自然条件以求得生存和繁衍,为了集体的共同的利益,而对某些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   、法产生的标志有两点: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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