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南京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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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日常管理和清产核资;资产的使用、核算、变动;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的处理;资产监督。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各单位具体使用保管、学校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生活用房、后勤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桥梁、室外管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仪器设备分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专用设备指有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四)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确定价值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再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并会同财务处进行入账处理;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管理; (二)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土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学校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工作;会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仪器设备、公用家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五)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六)负责仪器设备、公用家具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二)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三)负责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图书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二)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三)负责图书资料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档案中心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二)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验收、清查、调拨、报废管理; (三)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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