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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点击数: 1393 作者: 发布时间:2009 年05 月29 日
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985年制订,2003 年5 月修订,2011 年5 月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关部门应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
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授予学士、
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专业学位硕士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其他则按学科门类授
予。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授位条件者,
均可依据本细则之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中心)设立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学校领导人员中遴
选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
担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通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等文件;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查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审查通过申报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及博士导师名单;
9.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各项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各分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各学院(中心)提名,报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分
委员会,主席从分委会委员中任命)。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处理日
常事务。
分委员会主要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本章第七条各项工作提出审议
意见或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在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
开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决议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2.完成教学计划(含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含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符合本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及其它学术活动诚实守信,无作弊记录。
第十二条 未达最长学制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暂不能授予学
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在最长学制年限结束时,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
1.根据学分绩点计算,主修专业的课程(或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
于1.5 分(不含1.5 分);
2.英语专业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60 分者,非英语专业大学外
语综合成绩未达60 分者(其中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
六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非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
据,各专业纳入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的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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