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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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管理办法.doc

江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0〕148号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创新计划旨在加强博士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发挥博士生的创新优势和创新潜能,引导博士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和原创性的课题研究,培育国家、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养一流的高层次人才。为做好博士生创新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创新计划申报由博士生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初审、筛选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的完成时间为1~2年,资助对象为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的一、二年级在读博士生。 第五条 资助金额为 1~3万元。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资助金额,由专家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第六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在每年的5、6月份受理博士生创新计划申报。申请者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经初审和筛选后报研究生院。每个项目报送博士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一份。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研究课题应紧密结合我国当前或将来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工程问题,瞄准国内外科技社会发展的热点和前沿问题。 (二)申请项目应是博士生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创性或创新性。 (三)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推理严密,表述准确,可行性强。 (四)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创新研究工作能力和相应的科研基本条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应按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定期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导师要认真履行项目指导职责,通过项目实施对博士生进行完整严格的科研训练。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撰写项目承担和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填写《江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研究结题报告书》,导师签署结题评价意见。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交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未按时完成计划资助项目的博士生暂缓毕业。 第十条 无特殊原因,获资助项目中途不得更换承担人。项目研究计划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项目承担人提出,导师(或指导小组)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风险性研究允许失败,但在报告中应重点阐述研究的过程,分析失败的原因,总结研究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及研究方法的正确与否等结果,并提出改进的研究方向和方法。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由导师负责指导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消耗材料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以及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脱产博士生可开支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而延期毕业的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内每月400元的助研津贴。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创新计划项目研究中表现特别突出,经过培育有可能达到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博士生,经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可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并享受博士后同等待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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