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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 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 明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 易所备案后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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