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公教育).pdfVIP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公教育).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公教育).pdf

中公教育2010 必威体育精装版版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1 法律常识 第一章 法理学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 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权限 全国 人大 (1) 全国人大制定 “ 基本法律 ” 。 (2)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 本 法律。 全国 人大 常委会 (1)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 和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一 定 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 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 “ 部分 ” 的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 础 上增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第三, 这 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专属立 法权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 济 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授权立法 《立法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 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规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 制定主体 国务院 事项范围 ( 1 )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 2 )行政的 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 89 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 可 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 3 )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上述 10 个 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 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江苏中公教育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咨询电话: 025 - 8506427785064276 2 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效力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 1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 城市;( 2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事项范围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 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 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文档评论(0)

zhangchao1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