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间接视野装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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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間接視野裝置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新型式間接視野裝置 (照後鏡)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L1、L2、L3及L5類車輛之各型式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應符合本項規定。1.2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之新型式間接視野裝置 及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之各型式間接視野裝置,應符合本項規定。1.3 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間接視野裝置」規定。1.4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得免符合本項「間接視野裝置」規定。2. 名詞釋義:2.1 間接視野裝置:指任何一種可提供觀察車輛週遭交通狀況(無法以目視方式直接觀察時)之裝置。此裝置可為視鏡、視訊裝置或其他可提供駕駛人間接視野資訊之裝置。L類車輛則係使用視鏡(照後鏡)提供視野。2.1.1視鏡:指任何一種裝置,可提供車輛後面、側邊(通常由照後鏡提供此功能)或前面(通常由前照鏡提供此功能,L類車輛除外)清晰之視線;但不包括複雜之光學系統,如潛望鏡。2.1.2 車內視鏡:指安裝於車輛之乘室內。2.1.3 車外視鏡:指安裝於車輛乘室外。2.1.42.2 視野輔助系統(Vision support system):指一個能使駕駛者發覺及/或看見車旁物體的系統。2.3 r:指反射面之平均曲率半徑。2.4 ri: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於線段b之反射面圓弧半徑,以及垂直於此線段之圓弧半徑。2.5 rp:理論曲率半徑ri及r′i之算術平均,計算方法如下: 2.6 曲率半徑必須於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及垂直於鏡面最長邊之圓弧上,應在接近該圓弧長度1/3,1/2及2/3處量測三點之半徑;rp1為第一點量測之曲率半徑,rp2為第二點,rp3為第三點之曲率半徑。2.7 直接標定法:以入射光通量作為參考標準,此方法適用於其結構上允許將接收器移到光源之光線上,然後進行標定的儀器。於某些情況下(如試驗低反射率表面),要求用該方法標定一個中間值(在刻度盤0%至一00%之間)。這時,應將一個已知透光率的中性密度濾光片插入光線中,然後調整標定鈕,直到儀器讀數為中性密度濾光片透光百分率為止。在試驗鏡面反射率之前,必須拿掉濾光片。2.8 間接標定法:適用於光源和接收器的幾何位置為固定的儀器,該方法須經嚴格標定和保持其反射率不變的參考標樣,該標樣最好是與試驗鏡面反射率值接近之平面鏡。2.9 可提供間接視野之攝影機-螢幕裝置:意指2.1所定義之裝置,其視野範圍係依據2.10及2.11定義之攝影機及螢幕裝置結合而獲得。2.10攝影機:意指一能提供外部影像及將此影像轉換為訊號之裝置(例:視頻訊號)。2.11螢幕:意指一個能將訊號轉換並投射至可視影像之裝置。2.12 監視攝影機-螢幕-記錄裝置:意指攝影機及螢幕或記錄裝置,其有別於前述2.9所定義之可提供間接視野之攝影機-螢幕裝置,而係安裝於車內或車外以用來提供本基準「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項次7.所規定視野範圍以外之視野,或用來提供車內或車輛週遭安全系統之用。3.視鏡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3.1 M及N類車輛:3.1.1 廠牌。3.1.2視鏡反射面之曲率半徑與尺寸。3.1.3視鏡之設計、形狀及材料。3.1.4攝影機-螢幕裝置之探測距離及視野範圍。3.2 L類車輛:3.2.1 廠牌3.2.2視鏡反射面之曲率半徑與尺寸。3.2.3視鏡之設計、形狀及材料,包括與車輛連接的方式。4. 一般規範4.1 反射面之邊緣必須為防護殼體(如支架…等)所包覆,其周圍之所有方向和各點的c值必須? 2.5 mm。若反射面突出於防護殼體,則突出部份之邊緣的曲率半徑c值亦不得小於2.5 mm,並且於幾乎平行車輛中心縱軸面之水平方向,相對於固定架之最大突出部位施以五4.2 當視鏡安裝於一平面上,在此裝置之任一調整位置,對車內視鏡而言,能與直徑一六五公釐的圓球維持靜態接觸(Potential static contact);對車外視鏡而言,則為直徑一00公釐之圓球的所有零件曲率半徑 c 值不得小於二.五 公釐,包括執行衝擊試驗後仍能附著於固定架。4.3 倘若固定孔或凹槽的邊緣是鈍形的,且其直徑及最長對角線小於一二公釐,則可排除4.2之半徑要求。4.4 裝至車上之固定裝置設計必須能使一半徑 七0 公釐之圓筒(Cylinder),使其中心軸位於樞紐軸或視鏡因應重衝擊的方向而偏向的旋轉軸上時,至少通過該固定裝置所安裝的表面任一部份。4.5 車外視鏡的元件以硬度不大於Shore A 60之材料製成者,可免除4.1及4.2之要求。4.6 車內視鏡的元件以硬度小於Shore A 50之材料製成且架設在剛性固定架者,4.1和4.2規範,僅適用於該固定架。5. 尺寸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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