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状(修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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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建筑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 建筑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抓好建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持久的开展建筑工地树安全、保安全活动,促进全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目标责任状。 建设方安全职责 一、建设方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武建[2006]240号)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加大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力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施工作业,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建设方、监理方及施工单位全市通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项目监理部总监 ,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监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并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一、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要制定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结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九、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填写监理日志,下达的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要有回复记载,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记录和专项变更记录应齐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和新增时,应对照人、证进行审查,确保人证相符,并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地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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