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中国法学(法理学)向.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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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中国法学(法理学)向何处去 一、法理学的学科性质 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4期。 多少年来,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法理学教科书中,我们给法理学这门学科赋予了一个不恰当的定位,总是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样的定位使我们陷入了一个认识误区,也是法理学者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使中国法理学研究一直受到部门法学的责难,成为部门法学经常攻击的口实。其中最大的且经常性的责难是法理学无用论,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学乃至法律实践提供不了什么可指导的理论和学说。其实,这样一种责难根源于对法理学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的认识上。 二、法理学的使命:价值研究还是实证研究? (一)西方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轨迹——从价值研究到实证研究 (二)关于中国法理学使命的不同观点 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法学》2000年2期。 一般认为,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我认为,法理学参照近代自然科学而来的这种“科学主义”,可能是有问题的,甚至误导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应该坦承法理学研究中的因“前见”而产生的“偏见”(这里不含贬义)。这种“偏见”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绝对真理。 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法律科学》2003年4期。 从对客观世界的了解中,从对人类历史的了解中,从对中国近现社会与法律演变的认识中,我深信,社会与法律都是有规律的。规律即命运。它是一种必然性,不是一种单一的必然性,而是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必然性,是各种联系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方向。人类是这幅庞大的因果关系网格中的一个因素,是一种能动的因素。我们通过自己的实践选择在其中游鱼穿梭,实现我们的自由意志。 ……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法理学也曾坚守过这样一种信念,但那是一种僵化与盲从的坚守。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坚守的力量趋于瓦解了。法理学需要以新的知识结构和新的知识处理方式重新确立这种信念。 [美]曼纽尔·沃勒斯坦:《知识的不确定性》,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章《社会科学确定性之终结》: 社会科学是在19世纪末在牛顿力学的文化主导地位影响下确立起来的。……他们反复强调社会科学的目标是认识普遍性的、与他们认为物理学所能阐述的东西相似的法则。实际中他们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他们甚至无法作出非常准确的值得社会称赞的短期预测。受到攻击时,社会科学家们把这些失败归因于他们整体上还不成熟,尚未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简言之,他们指责的是自己的能力水平不是他们阐述理论的方式。 社会科学家共同地对牛顿力学进行攻击,他们认为糟糕的预测可能不是由于作为实证研究者的社会科学家的失败,而是由于他们采纳牛顿力学的方法和理论假设导致的。简言之,社会科学家现在能够第一次认真考虑他们曾经坚决否决过的常识性命题: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不确定的领域。 三、中国法学的问题反思 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从黄碟案透视》:《中外法学》2003年3期。 学术话语与法理实践话语之间的关系目前已经变得越来越含混不清,甚至严重脱离。……各部门法学者对教科书法理的关注日益弱化,甚至不加理会。尽管法学理论研究者们作出了种种努力,在一些重大的国家政治性决策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部门法的发展几乎看不出什么影响。 我认为,当代中国的主流法理话语大致是学术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传统,……但是,我的研究也发现,这种自由主义是相当不完整的。不仅理论视野过于狭窄,过分强调一些自由主义的关键词,而且缺乏对法律事件的细致分析和勾连,缺乏对事实的关注,对司法和执法语境也缺少足够的关注和理解,表现了很强的教义倾向。 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3期。 中国法律人首先必须真正扎根于我们这个时空。因为我们只能生活在这一时空,我们遇到的问题也都必定来自这一时空,得出的答案及回应的办法都必须是这一时空的资源所可能支撑的。……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肉喇叭”,或者扮演上帝仆人或牧师的角色,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法律”,追随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对这个民族、这个社会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的,其实践的答案也必定是地方性的。如果连地方性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解决不好,还谈什么普遍的贡献?面对中国,并不是指知识或思想的封闭。相反,我们必须在一个宏观的———不仅是中国的,而且是世界性的———背景下理解转型社会的中国法治,理解法律的许多琐细技术问题。 张建伟:《法学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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