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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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 条例9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函[2009]9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科〔2009〕10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活动 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活动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研究开发费用内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政策理解——研发费用范围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提醒】《关 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 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5、合作开发、共同开发的处理 合作开发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资本研发化费的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7、加计扣除申报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需要填列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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