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荐公司各单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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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单位: 现将《新疆油田公司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油田公司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主题词:  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机关各处室、直附属单位、矿区服务事业部、公司领导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疆油田公司特种设备、油田 专用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的安全管理及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大型娱乐设施)、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管理及监察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管理、检验、正常维护和乙方的维修作业。 第二章 设计、制造、安装及试验 第四条 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设计。 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代审无资格证书单位设计的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图纸。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制造、安装、改造。 现场组焊单位(制造),必须持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或现场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现场组焊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 第六条 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对原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修改证明文件。 第七条 压力容器、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实验,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同时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承建(使用)单位要对设计、制造、安装、现场组焊、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实行终生负责制。 承建(使用)单位要及时查验生产厂家提供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由承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资格认证,并在资格认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维修项目施工。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 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的安全技术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油田专用容器,湿蒸汽发生器验收、投用之前7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报监检,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投用后30天,按《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与使用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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